
審計委員會
為健全董事會監督責任、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,本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設置審計委員會。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,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:
一、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二、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三、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審議併購計畫與其交易之公平性、合理性及其資訊公開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四、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五、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六、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七、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八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九、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十、年度財務報告、半年度財務報告。
十一、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前項事項決議應經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。
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,如未經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,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薪資報酬委員會
本公司為健全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,於民國102年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。
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,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。
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,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,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目前三位委員均由本公司獨立董事擔任之。
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
一、定期檢討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。
二、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、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,與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,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。
三、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目標達成情形,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,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內容及數額。年報中應揭露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個別績效評估結果,及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,並於股東會報告。
永續發展委員會
本公司為提昇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機能,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設立風險管理執行委員會,並於113年9月16日更名為「永續發展委員會」。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,半數以上為獨立董事,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,並由成員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
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,目前三位委員均由本公司獨立董事擔任之。
永續發展委員會的職掌範圍
一、審查永續發展政策與架構,整體永續發展機制及執行效能。
二、審查重大風險議題之管理報告。
三、適時向董事會報告永續發展委員會執行情形。
四、定期檢討組織規程相關事項,並提供董事會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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